日前,吉林省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應急管理廳、林業和草原局聯合印發文件,就支持建筑石料礦山開采,保障市場供應提出指導意見。意見指出,大型規模石料礦山,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可發30年。
意見提出,科學規劃礦山開采布局。各地要根據建筑石料資源稟賦和市場需求,超前謀劃,科學編制、調整礦山資源規劃,合理劃定合理開采區、集中開采區以及備用開采區。要立足培育產業、保障供給、兼顧需求和運力等,統籌謀劃區域建筑石料開發總體布局。
合理投放采礦權。新設采礦權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采礦權。新設采礦權最低開采規模原則上不低于30萬立方米∕年,提倡山體整體開采,嚴格控制開采最終境界。采礦權出讓收益可分期繳納,首次繳納不低于20%且不小于1000萬元,大型規模石料礦山,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可發30年。
提高礦山審批效率。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對建筑石料礦山管理相關政策規定進行梳理,凡是與法律法規相悖的,擅自增加審批前置條件的,一律予以取消。采礦權出讓前,由當地政府編制所需要件,所需費用由當地財政列支,減輕企業負擔,確保企業取得后即可開工投產。
意見還就拓寬建筑石料供應渠道,推行綠色礦山建設,創新石料礦山用地方式,妥善解決礦山占用林地問題,推動停產礦山恢復生產,加強監管保障安全生產及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等方面作出了具體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