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修棧道”開發旅游,“暗度陳倉”非法采礦,他將一座山挖出了一個天坑。辦案檢察官實地走訪,發現對其追逃期間,他還在偷采——
案發現場
近日,河北省磁縣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非法所得21萬元予以追繳。
2014年6月,磁縣西部山區的王某伙同他人成立了農業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并從某村委會承包了200余畝的荒山,聲稱從事農業種植、養殖和旅游開發,他們象征性地建了些旅游設施,簡單修了進山道路。實際上,王某看上的是這片荒山所儲藏的石灰巖礦產資源。
近年來,建筑石料價格一路走高。面對巨大的利益誘惑,王某組織挖掘機、鏟車等設備以修建停車場平整土地的名義,進行非法開采。
2015年底,磁縣國土資源部門責令王某停止開采,并依法予以處罰。但他們開始利用夜間和節假日與國土行政部門打“游擊戰”。2017年8月,該縣政府組織國土、公安等部門依法對其取締查處。經查,王某共開采建筑用石灰巖資源儲量達9萬噸,價值90余萬元,案件情節特別嚴重。2019年3月,公安機關邀請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
經審查卷宗,檢察官發現,本案造成的礦產資源損失儲量已達9萬余噸,但王某拒不承認開采了這么多,且聲稱所采石料都用來修路墊路基了。辦案檢察官決定到現場查看,采礦現場滿目瘡痍,一座山被挖出一個天坑,嚴重破壞了自然生態。走訪村民時,村民都說“最近這里還開采過”,檢察官又組織國土等部門人員到現場核查,發現現場地貌比對公安機關立案時已發生變化,有再次盜采的痕跡,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在被網上追逃期間仍在偷偷采礦,社會危險性極大。
辦案檢察官在翻閱國土部門相關工作記錄時發現,當時國土部門扣押了部分現場搜到的銷售記賬票據,于是要求公安偵查人員依法提取入卷,經核算兩個月的銷售收入達20余萬元,這些客觀證據已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非法采礦行為且情節嚴重的犯罪事實。
綜合分析上述證據后,檢察官決定依法批捕王某,并列出繼續偵查提綱,收集周邊村民、王某公司員工等人的證言,證明王某是在原始地貌的情況下在此實施非法采礦。在詢問王某兩位員工時,二人均證實王某一直是在晚上盜采,兩個月銷售額達20余萬元,這與案發前兩個月的銷售票據所證事實一致。
開庭時,檢察官當庭指出,王某若真的是在搞旅游開發建停車場,從方便交通的角度考慮也應從靠近大路的山體邊緣修建,而不是開山破路到山體中間建設停車場,王某無言以對。在事實證據面前,王某終于承認其搞旅游開發只是一個幌子,采礦牟利才是其真實目的,并當庭表示認罪。
同時,磁縣檢察院還向縣自然資源行政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對類似情況進行排查,并對涉案山體生態破壞程度進行評估,依法要求王某承擔生態修復責任。縣自然資源行政部門于2019年10月完成生態修復并回復檢察建議,已按要求完成生態修復,所需經費由王某承擔。
2020年1月17日,磁縣檢察院在開展“違法違規采礦整治活動”中,跟著村干部專門到該案案發現場進行回訪,那里已經種下一排排小樹,撒下300余公斤草籽。相信,春風一到,新綠將會重鋪整個山體。